維護法治尊嚴不是越嚴越好,當然也不是越松越好,關鍵是如何做到依法行事,并力求寬嚴相濟
被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的重慶秀山縣男子郎隘渝(化名),三個多月后獲撤案處理。據報道,去年9月30日,在外務工的郎隘渝等三人自駕返渝,抵達秀山后便到醫院做核酸,得到陰性核酸報告后參加聚餐等。而當天深夜,秀山縣疾控中心疫情防控人員告知其核酸檢測為陽性,與其聚餐和打牌的人員中陸續有人出現感染癥狀。秀山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立案偵查。
秀山警方對郎隘渝撤案并解除取保候審。圖據澎湃新聞
(資料圖)
當初,郎隘渝被立案偵查,于法有據;如今,相關部門撤案處理,同樣符合法治精神。在1月8日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之前,最高法等部門就發文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在這種背景下,郎隘渝獲得撤案處理,既有法理依據,也屬名正言順。
耐人尋味的是,一些網友對此并不認同。比如有網友稱,為什么要撤銷,不能因為現在放開,就姑息曾經的違法行為吧?還有的認為,撤案處理有違法律的嚴肅性。
事實上,警方作出撤案決定,不僅無損法律嚴肅性,反而維護了法治尊嚴。正如相關部門所稱,隨著國家防疫政策的調整,以及兩高兩部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考慮案件的法律效果時,也更要考慮到案件的社會效果。這種柔性執法,既合規合法,又維護當事人權益,還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值得點贊。
按刑法規定,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故此,應綜合分析那些尚未審判抑或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應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已立案,應撤銷;如果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應不再起訴。
有個案例是,去年4月,河南某村支書隱瞞行程回村后,被檢測出新冠陽性。最終,因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日前,當地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該判決已生效,其現在正在服刑。
經對照可知,司法機關如此處理,亦在遵循法理。
回到郎隘渝一案,重慶警方已將處于公安偵辦階段、與郎隘渝類似情況的涉疫案件全部進行撤案處理。這樣的處理方式,既吃透了法治精神,也洞察了世道人心,是對法治負責,也有利于塑造公眾的法治信仰。維護法治尊嚴不是越嚴越好,當然也不是越松越好,關鍵是如何做到依法行事,并力求寬嚴相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認為,剛性法律也應有柔軟的一面,它應該體會人性的軟弱,慰藉被誤傷的心靈,帶給人們對正義與良善的盼望。誠如斯言,如果過于追求法律的苛嚴,而無視它所體現的柔性,那么法律將無法給人慰藉。郎隘渝動情地說:“警方的人性化執法,讓我苦悶、委屈這么久的心底,總算有了些溫暖。”這句樸實的話語,給人無盡思考。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秦川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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