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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1月16日表決通過《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將于3月起施行。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了解到,該條例共十章六十五條,涉及中小微企業創業扶持、創新推動、市場開拓、財稅支持、融資促進、服務措施、權益保護、監督檢查等各個方面。
民營經濟是浙江的“最大特色”和“最大優勢”,貢獻了全省67%的GDP、73.4%的稅收、87.5%的就業人數。截至去年8月底,浙江省共有市場主體906.48萬戶,以2021年末全省常住人口計(6540萬人),每七個浙江人中有一個老板。此外,據工商部門統計,目前浙江共有小微企業295萬戶,占全省企業總數的90%以上。
作為民營企業大省,浙江在2006年就出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2020年又頒布實施了全國首部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此次進一步修訂中小微企業促進條例,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拓展中小微企業發展空間的制度化保障,為中小微企業發展營造更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環境。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眾創空間、孵化基地等創業創新載體建設,在場所用地、基礎設施建設、公共管理服務等方面按規定提供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優惠條件;應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制定分層分類的扶持政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中小微企業或在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保留人事關系。
市場開拓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保障中小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政府采購應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微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中小微企業。
權益保護方面,《條例》明確,中小微企業財產權、經營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微企業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h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綜合考慮中小微企業的信用等級、違法風險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最大限度降低對中小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超標的或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并在條件允許情況下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