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離世后,妻子持繼承權遺囑、丈夫生前存款單、結婚證等材料向銀行取款,銀行以未取得繼承權為由拒絕返還存款……
8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云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銀行返還甲190萬元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文山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介紹,本案中,由于丈夫已故,妻子無法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對遺囑真實性無法進行審查,故妻子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判處。本案對有相似情況的公民辦理取款手續有一定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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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提取已故丈夫存款被拒,法院判決:銀行全部返還
經法院審理認為,甲和乙系夫妻關系。2017年底,乙與某銀行簽訂定期存款協議書,約定由乙在該銀行開設定期存款賬戶,存款金額190萬元,期限為5年。當天,乙按約定在銀行存款190萬元。
之后,乙患病,病危期間立下了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產及本案定期存款190萬元的繼承權遺囑。約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后,甲持乙的死亡證明、遺囑、結婚證等材料向銀行申請提取該筆存款時,銀行以甲未取得乙繼承權證明書為由,拒絕向甲支付該筆存款的本息。于是,甲將銀行訴至文山市法院。
文山市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所立的遺囑系合法遺囑,甲系190萬元的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該存款本息的權利。故判決銀行返還甲190萬元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需繼承權證明書,小額存款手續可簡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復雜,應慎重處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本案中,由于乙已故,甲無法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對乙的遺囑真實性無法進行審查,故甲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判處,本案對有相似情況的公民辦理取款手續有一定參考意義。
記者注意到,2021年2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曾發布通知,簡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手續,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不過,通知對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的金額作出了規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的賬戶余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需辦理繼承公證,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提取業務。鼓勵銀行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具體確定免公證提取限額。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 張尋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