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記者何生廷讓陳明的家屬出乎意外的是,因為搶救超過48小時,陳明突發疾病去世未能認定為工傷。
46歲的陳明(化名)是茂名市某區的財政局局長,2022年4月10日(星期日)晚,他約了鎮政府相關負責人到辦公室商量討論公事。工作期間感覺身體不適后回家。在回到小區內開始嘔吐,送醫搶救,4月14日宣告臨床死亡,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相關資料圖)
此后,某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陳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但因經醫院搶救治療89小時后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的規定。
“怎么能以48小時為分界線,那是一條生命。”對于人社局的答復,陳明的妻子黃某難以接受,她一直不愿意放棄,堅持搶救到最后,怎么就成為工傷認定的阻礙,為此她一紙訴狀將區人社局訴至法院。
周末在單位加班出現身體不適,被認定為急性心肌梗死
據了解,陳明在2022年1月開始任職茂名市某區財政局局長。2022年4月10日晚上,陳明按照與某鎮政府相關負責人的約定,回到區財政局辦公室與鎮領導商量解決相關工作。
在工作期間陳明感覺到身體不舒服,當天晚上21時許開始回家,回家路上打電話給妻子說胸口不舒服。妻子黃某到小區門口接,可陳明回到小區后開始無法站穩,嘔吐。
黃某立即呼叫120,茂名市人民醫院救護車于當晚21時28分到達現場,送到茂名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后經該院搶救無效于2022年4月14日宣告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某鎮相關負責人出具證人證言,內容表示為協調解決我鎮敬老院員工福利問題等工作,與陳明約定4月10日到其辦公室面談,20點左右我和同事一起來到陳明辦公室,離開時間約為20:15左右。”
某區財政局也為此提供了一份加蓋公章的《證明》,寫有“2022年4月10日晚上20時左右,陳明在單位工作期間感到身體不適,遂返家,在回到小區時身體狀況惡化,其親屬馬上呼叫120急救車送醫院搶救。”
因搶救時間超48小時,未被認定為工傷
南都記者獲悉,黃某向茂名市某區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區人社局在2022年6月30日予以受理。
同年7月29日,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區人社局認為,陳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沒有受到事故傷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治療89小時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
黃某不服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將區人社局訴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一審時,區人社局表示,陳明在工作中突發疾病,2022年4月10日22時40份入院搶救治療,因搶救無效于2022年4月14日15時58分死亡,期間經歷了89小時的搶救治療,這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為工傷的規定。
陳明所在的區財政局述稱,對于陳明是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事實,區人社局予以認定。根據入院記錄,陳明在現場搶救的時候已經是心跳驟停,心電監護提示已經是直線,血壓、血氧已經是無法測量,在經過一系列搶救措施也無法恢復呼吸心跳。
區財政局表示,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情況證明次日陳明已經沒有心跳,在4月12日沒有超過48小時,在這個過程已經是對腦死亡推定,而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就是重點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認定應當支持原告的訴求。
搶救未恢復自主呼吸心跳,家屬稱堅持搶救符合人之常情
黃某認為,區人社局在事實認定以及法律適用方面均存在錯誤。在2022年4月10日晚,陳明在救護車上已經出現心跳驟停,經過一系列搶救,一直未能恢復自主呼吸心跳。
一份4月11日12點15分的醫生查房記錄顯示,“經上述積極搶救治療后,患者仍深度昏迷,無自主呼吸,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多器官功能衰竭。”
另有一份日期顯示為4月12日15時、蓋有“重癥醫學科”公章的《病情情況說明》,寫有“經上述積極搶救40小時后,患者仍深度昏迷,瞳孔散大固定,無對光反射,生命體征在大量的藥物以及機械支持下仍難以維持,故臨床上也到臨床腦死亡的標準。”“詳細向患者家屬解釋說明病情,告知家屬:患者繼續在機械及藥物維持治療的意義不大。家屬對病情表示理解,但要求仍繼續使用機械及藥物維持治療。”
黃某告訴南都記者,當時醫生告知家屬陳明符合腦死亡的特征,但是不愿意放棄呼吸機和藥物等搶救手段的結果。在陳明危重之際,其家屬堅持搶救、不離不棄,亦屬人之常情,符合社會倫理道德。
黃某表示,此種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規定的基本內涵及立法本意,應予適用。
稱無法推斷在搶救前已達到腦死亡,法院一審駁回家屬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茂名市某區財政局)對于陳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這一事實無異議,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是陳明是否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的情形。
根據現有證據,陳明于2022年4月10日21時突發疾病,于當天晚上21時28分左右救護車到場進行搶救,搶救至2022年4月14日15時58分被宣告死亡,經歷近90小時的搶救無效后死亡。
至于原告及第三人主張陳明在入院搶救前已達腦死亡標準,應視為陳明入院搶救前已經死亡。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死亡時間應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及茂名市人民醫院的死亡記錄,可以準確推斷出陳明的死亡時間是2022年4月14日15時58分。
其次,原告及第三人主張的死亡時間應以腦死亡為判斷依據,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此外,根據茂名市人民醫院的病歷資料也無法推斷出陳明在進行搶救前已達到腦死亡這一結論。
為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某區人社局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目前,黃某已上訴至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