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了解到,“大學生掏鳥案”案件當事人閆嘯天服刑完畢已經出獄,現已回到家中。
2014年,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回到家鄉新鄉市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
(資料圖片)
他和同鄉王亞軍分兩次掏了兩窩16只小鳥并通過網絡售賣,經鑒定,其中14只小鳥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另兩只為隼形目隼科動物。
2015年,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閆嘯天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
同年,新鄉市中院維持了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2019年,河南省高院下達(2017)豫刑申18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圖源:齊魯晚報
閆嘯天服刑期間三次獲減刑,服刑8年10個月。
此前報道:
2014年7月14日,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閆某和朋友王某從鳥窩里掏了12只雛鳥,最后閆某在自家養了起來,還將幼鳥照片發到了網上和朋友圈,隨后便有網友與其聯系,表示愿意購買小鳥。
據閆某供述,他與王某以150元的價格在輝縣賣給贠某燕隼1只,以800元的價格賣到鄭州市7只燕隼,他還獨自以280元的價格賣到洛陽市2只燕隼,其余2只一跑一死。
2014年7月27日,閆某和王某又掏了4只幼隼。但是,這一次卻引來了河南省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準逮捕。
判刑依據:
相關機關多次解釋過此案辦理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閆某所掏的鳥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只屬于情節嚴重,10只就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閆某將隼在網絡上進行出售,公安機關從他所扣押手機中所恢復的一些資料表明,他已經明知這些隼屬于國家保護動物,但仍進行出售。因此,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齊魯晚報·齊魯壹點、中國青年報、法制晚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