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批準了《廊坊市國土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廊坊市第一部林業地方性法規,也開創了全省設區市對國土綠化專項立法先河。
近年來,廊坊市大規模開展國土綠化工作,特別是從2014年啟動國家森林城市創建活動以來,市委、市政府先后組織實施了“兩年攻堅戰,造林一百萬”“兩年大提升,創建森林城”“營造百萬林,決勝森林城”工程,大力開展植樹造林、生態修復活動,全市生態環境質量持續穩定改善。
立足國土綠化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條例》主要針對七個方面進行了明確:壓實政府及其部門的國土綠化責任,堅持國土綠化與保護耕地的一致性,科學劃定綠化用地,規定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落實各類綠化精細化管理,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處罰。
《條例》強調,各級人民政府的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綠化工作,將國土綠化工作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建立林長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綠化規劃。
《條例》對不履行保護和管理職責的綠化責任單位和部門,對擅自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個人,對未履行防火責任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個人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的處罰。同時,對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作了處罰規定。
《條例》是推進美麗廊坊建設的重要舉措,將為加強和規范國土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廊坊市生態環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