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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凈化市場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激活經濟發展動能,建立失信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機制,近日,漳州出臺《漳州市失信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指出,失信市場主體是指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是指登記機關依職權中止符合條件的失信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標注為強制退出狀態,強制其退出市場。被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申請注銷登記。市場主體存在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滿六個月未辦理清算組公告或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經營期限屆滿六個月未申請延續或注銷登記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職權啟動強制退出程序。
《暫行辦法》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啟動強制退出程序前,應當通過市場主體登記時的預留信息進行告知提醒,無法聯系或告知后仍不履行注銷義務的,通過公示系統或者同級政府門戶網站向市場主體和相關利害人發出催告通知,督促市場主體主動履行申請注銷登記等法定義務。催告通知發出滿三十日未主動履行申請注銷登記等法定義務的市場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其列入擬強制退出庫,并進行強制退出調查。
對符合強制退出條件的失信市場主體,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擬強制退出公告。無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公告的,應當在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門戶網站或者同級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告。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或者陳述申辯、聽證的理由不成立且無相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被采納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強制退出決定,制作強制退出決定書。
市場監管部門做出強制退出決定等法律文書采取郵寄方式向企業等市場主體以默示方式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法律文書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業等市場主體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的,視為送達。采取公告送達的,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視為送達。自強制退出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標注為強制退出狀態。被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應當予以收繳。市場主體名稱自強制退出決定起三年內第三人不得申請。
《暫行辦法》明確,當存在利害關系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強制退出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且書面提請撤銷強制退出申請通過審查的;強制退出決定確有錯誤的;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強制退出決定的;出現訴訟案件或市場主體清算確需恢復市場主體資格等幾種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撤銷強制退出決定,將被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恢復為強制退出前狀態。(記者 李妙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