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閩工勞監函字〔2023〕2號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全省各用人單位:
為充分發揮集體協商制度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基礎性作用,助力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以下事項提醒各用人單位:
一、積極響應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號召,于2023年3—5月廣泛開展以“協商共贏 職企共融 共享發展”為主題的集體協商“春季集中要約”活動。
二、勞動關系雙方均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業技能培訓等事項向對方提出協商要約,另一方應自收到協商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答復,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拖延協商。
三、倡導企業按照《企業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指引》福建省地方標準,對標對表規范協商流程;鼓勵開展應急應事、一事一議的靈活協商,切實提高協商實效。
四、倡導產業工人集中、技能技藝要求高的企業、行業開展能級工資協商,把技術技能類津補貼、學歷提升類津補貼、創新創造類成果獎勵、榮譽類專項獎勵等作為協商內容,建立健全基于崗位價值、能力素質和業績貢獻的產業工人薪酬分配制度。
五、倡導新就業形態行業、企業要就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支付辦法、勞動量與勞動強度、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與衛生和訂單分配、獎懲制度、補充保險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事項與勞動者開展協商,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表達權和建議權。
六、倡導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把穩崗就業、工資支付、縮短工時、輪崗輪休等作為協商內容,通過協商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盡量不裁員、少裁員,實現企業與職工同舟共濟、共謀發展。
七、倡導生產經營正常、效益較好的企業,把工資增幅、獎金福利、津貼補貼、帶薪休假等作為協商內容,滿足職工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干事創業積極性。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建設企業和員工利益共同體,實現企業健康發展,是我們共同的目標。讓我們一起努力。
福建省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2023年3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