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某老舊樓房樓高六層,原本上、下樓都為步梯。高樓層的業主想安裝電梯,但一、二層業主認為加裝電梯會影響采光而持反對意見。四至六層的業主無視反對意見,今年自行籌集資金加裝電梯,但施工遭到低層業主的阻撓。各方爭執不下,一、二層業主遂將四至六層業主訴至法院。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夢婷:本案中,四到六層業主強行安裝電梯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確能改善高樓層業主的居住條件,但不能為了高樓層業主的便利而忽視和損害低樓層業主的利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加裝電梯屬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本案中,一、二層業主均不同意安裝電梯,顯然同意的人數和面積都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比例,因此強裝電梯不符合法律規定,四至六層業主應當停止安裝電梯并恢復原狀。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