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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一則判決,因為在道路拓寬中未妥善處置路面積水的排水問題,致使雨季果園被淹,果農損失近5萬元,萊西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和南墅鎮政府被判共同承擔2.5萬余元的損失。
2008年起,萊西市的吳先生承包萊西市南墅鎮河里吳家村位307省道2.84畝土地用于種植果樹,2022年夏季,由于雨水量較大,路面積水流入土地內致使果樹浸水損壞。因為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吳先生將鎮政府和萊西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告上法庭。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吳先生委托,評估公司對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公司出具價格鑒定意見書,認定吳先生樹木損失價值為47,956元。
經一審法院現場勘驗,該處土地地勢低洼,道路建設未設置排水溝渠或其他措施解決路面積水可能對道路兩側土地的影響。但位于涉案土地同一位置的另一承包戶,采取挖溝和墊土抬高地邊的方式解決積水淹沒土地問題。
一審萊西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萊西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萊西市南墅鎮人民政府作為道路拓寬改造過程中的責任方,未妥善處置路面積水的排水問題,故因此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但吳先生所承包該處土地,本身地勢低洼,其應預見雨水可能導致的積水問題,并應采取措施減輕損害。綜合考慮該處地勢和天氣等因素,以二被告承擔50%賠償責任為宜。
最終一審法院采信了評估公司的堅定結論,判決:萊西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萊西市南墅鎮政府于賠償吳先生經濟損失25,178元。一審結束后,萊西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南墅鎮政府提起上訴。
案件進入二審后,青島中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涉案路段未設計排水設施導致路面積水問題以及道路的管理、養護不當應當由誰負責。法院認為,南墅鎮政府作為投資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委托第三方施工單位修建涉案路段,其修建成的道路應當符合設計合理、正常使用的標準。涉案路段未建設排水設施導致路面積水,對被上訴人造成損害,南墅鎮政府應當對此負責。萊西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的業務范圍包括為本轄區內管養公路暢通提供建設、養護與路政管理保障,本案路段存在積水問題,其亦有職責進行積極維護處理。因此,南墅鎮政府及萊西公路中心均對本案路段均負有管理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南墅鎮政府及萊西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均作為道路設施的管理人,因雙方均未能妥善履行職責,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共同向被上訴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無不妥。最終,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