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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在中介服務中,如果中介人員自己購買了由其提供中介服務的車位,但未向委托人如實陳述交易信息,并將車位轉售從中賺取差價,委托人能否請求返還差價損失?
2021年4月,原告王某委托被告楊某為其提供出售涉案房屋的中介服務,雙方約定原告委托被告出售房屋及車位總價160萬元,原告王某不承擔中介費,中介費由買受人承擔。后被告楊某以157萬元價格促成原告王某與案外人黃某簽訂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被告楊某又以客戶名義支付原告3萬元,并以15萬元價格將車位另行轉售他人,獲利12萬元,但轉售車位的事實并未如實告知原告王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楊某返還車位差價。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楊某始終以中介人員的身份與原告交流,并無購買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應為中介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告楊某在中介服務中,并未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向原告如實告知將車位另行出售的事實,其自認以15萬元價格另行出售車位,產生12萬元的差價,應當返還給委托人。
法官說法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經濟有序運行的重要基石,中介人員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交易信息,不能收取除合法傭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交易產生的差價不屬于合法傭金。本案中被告隱瞞車位的真實交易情況,虛構客戶信息并由自己以較低價格購買了車位,后又將車位高價出售賺取了差價,這種“吃差價”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及相關行政法規,損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委托人有權要求中介人員返還該差價。對中介人員的非誠信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判,依法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對于維護市場和諧穩定、構建安全交易體系,促進經濟良性發展等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