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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全媒體記者 郭振亮
近日,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了嶗住建建筑罰[2023]第3-008號關于青島寶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東韓住宅項目(LS0804-011地塊)的案件,案件顯示:2023年4月1日,嶗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在2023年春季綜合執法大檢查中發現,由青島寶利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的東韓住宅項目(LS0804-011地塊)項目施工現場存在主體安全行為、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4項一般安全隱患(詳見《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嶗住建安監改〔2023]N0.000889)。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依據規定:《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2018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實施)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嶗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青島寶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了責令限期消除,處以1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